广东省《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技术规范》中对LED灯具的技术要求如下:
5.1.1 灯具应符合 GB 7000.1、GB 7000.201 或 GB 7000.202、GB/T 17743 和 GB 17625.1 的要求。
5.1.2 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的灯具应通过国家 CCC 产品认证,并取得 CCC 证书。
5.1.3 灯具效能应不低于 80 lm/W。
5.1.4 灯具的 LED 模块(灯珠)应不可直接可见。在正常观察方向上,教室灯具出光口平面在其中垂线以上不低于 65°高度角的平均亮度应不高于 1000 cd/m2。
5.1.5 教室灯具在满足教室照明质量指标和照明节能要求的前提下,宜采用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 10%以上的灯具。
5.1.6 黑板灯具 C0-180 平面的光学结构应是对称的,C90-270 平面的光学结构应是非对称的。
5.1.7 灯具的壳体材料宜采用金属材料。
5.1.8 灯具透光罩材料应具备抗 UV 特性,防止材料黄化。
5.1.9 黑板灯具的投射角宜可调节。
5.1.10 灯具的额定寿命应不低于 30000 h,试验按照 GB/T 33721-2017 中第 14 章进行。
5.1.11 灯具光输出的波动深度应符合 GB 40070-2021 中第 10 章的要求,见表 1。
表1 波动深度限值要求
5.1.12 灯具相关色温应为 3300 K~5300 K,色容差应不高于 5 SDCM,色坐标和色容差应符合附录 A的要求。
5.1.13 灯具一般显色指数 Ra初始值应不低于 80,特殊显色指数 R9应不低于 50,显色指数 R1-R15宜不低于 90。
5.1.14 教室灯具的蓝光危害性应符合 IEC/TR 62778 规定的 RG0 等级,黑板灯具的蓝光危害性应符合IEC/TR 62778 规定的 RG0 或 RG1 等级。灯具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 GB/T 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等级。
5.1.15 灯具宜具备调光、调色或其它智能照明控制功能,宜具备数字网络接入功能。
5.1.16 灯具可使用有利于视力健康的产品,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,鼓励使用获得认证的相关产品。
LED 控制装置
5.2.1 LED 控制装置应符合 GB 19510.1、GB 19510.14、GB/T 17743 和 GB 17625.1 的要求。
5.2.2 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的 LED 控制装置应通过国家 CCC 产品认证,并取得 CCC 证书。
5.2.3 LED 控制装置宜采用隔离式。
5.2.4 LED 控制装置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 0.95,总谐波失真应不大于 10%。
5.2.5 LED 控制装置应耐久使用,应符合 GB/T 24825-2009 中第 13 章的要求。
5.2.6 LED 控制装置宜具备调光、调色或其它智能照明控制功能,宜具备数字网络接入功能。
LED 光源
5.3.1 LED 模块(光源)应符合 GB 24819 的要求。
5.3.2 LED 模块(光源)应耐久使用,应符合 GB/T 24823-2017 中 10.3 的要求。